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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微版权困惑

发布时间:2020-02-10 17:15:56 阅读: 来源:曲奇厂家

(速途网专栏 作者:张书乐)看似无伤大雅的霸王条款,看似至今也没引发纠纷运行十年的潜规则,其实一直是一个扼住用户脖子的利刃,只是距离喉咙一直有“零点零一公分”的距离罢了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有微信公众账号作者提出腾讯在公众账号协议中存在“霸王条款”,质疑为何自己微信作品的版权却归腾讯所有。由此再次引出,由用户生成的内容,其知识产权究竟归属何方的“老”话题。

在微时代,每个微信息的作者,到底对自己的文字图片产出,拥有多大的自主权?

各不相同的版权困局

其实以微博、微信乃至博客、轻博客为代表的社交媒介上,版权问题一直都是争论不休的话题。只是在过去,这样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个人的侵权行为之上。

“我写微博一年多,博文几乎一字不改被带V的人(实名认证用户)拿走署上自己的名字发出,这是头一次。”2011年,“童话大王”郑渊洁的一条微博引发了有关“140字是否有版权”的微博话题。在这个微博中,郑渊洁以贴图对比的形式向网友展示,自己在2010年9月写的一条微博被一位叫“方雨007”的网友一字不漏、不标明出处地写在了自己的微博上。为此,郑渊洁还评论,“拜托您百忙中哪怕改一个标点符号。”

作为轰动一时微博版权案例,该事件出来后,一度激起了极其猛烈地热议。然而等热议平息后,微博上的抄袭风波却并没有就此消失。不独是热门微博,即使是笔者这样的普通微博主,也有大量的微博被不同程度的抄袭经历,如笔者发布的一条改编自《黄河大合唱》的微博就被不同的微博用户大量发布在各大不同的微博网站上。

面对来自个体的侵权者,微信息的发布者往往因为找不到施害的主体或因为追究侵权行为得不偿失而选择至多只是声讨一番,而不为人所熟知的是,其实在注册社交媒体的服务协议上,版权大多一开始就已经拱手送给了互联网公司。

这几乎是从博客时代就已经开始了的。即使是最资深的博客作者,也往往没有留意到和平台签订的协议中,还有这么一句话“对用户上传作品和内容”“可在全球范围内免费的、不可撤销的、无期限的且可转让非独家使用权许可”,而随之而来的另一段话则更被博客作者们所忽略,即“网站有权展示、散布及推广用户上传内容,并进行任何形式的复制、修改、出版、发行及以其他方式使用或者授权第三方进行复制、修改、出版、发行及以其他方式使用”。

这在现实世界里明显是霸王条款的话语,却实实在在存在于互联网十年以上,从博客这类崇尚原创的产品出现开始,就被几乎所有博客平台所通用,当然也包括过去的网易博客和这两年崛起的LOFTER。同时也直接被复制粘贴到了微博和微信等新兴平台之上。

无论是面对网络另一头单兵作战的个体侵权者,还是面对实力强大的并在起步阶段就为使用者们挖下了坑的互联网公司,作为个人的写作者,似乎都有点心有余而力不足。

理由很简单,从有版权开始,就很少有人会为了一篇文章、几张图片而去和他人进行一场即使胜利也“费力不讨好”的版权战争。

版权归平台是好是坏?

社交媒介真的有权利拥有每一个作者的言论吗?

即使在一贯以尊重知识产权著称的美国互联网领域,这也是一个问题。全球顶级社交网络Facebook就曾经提出过“用户在Facebook注册后,Facebook对上传的资料拥有永久许可授权,即使用户删除账号”。而这几乎是所有知名或不知名的带有媒体特征的社交网络们共同的特色。

而这样做的结果会如何?微信公众号的一位运营人员的回答颇具特色:“这样的讨论很无聊,因为我根本就不介意微信使用我的文字和图片,说不定对于我的营销还大有好处,因为如果它们‘盗版’一下,我的信息会发散的更远,更多人知道,何乐而不为呢?只是,它们啥时候来‘侵权’一下。”

这样的心态,在笔者采访的许多博客主、微博主和微信营销者处大多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当然,更多的人则表示,自己压根就没看过那一大堆的条款,因为每次申请账号的时候,包括邮箱账号,都会看到类似的一大堆文字,都是直接PASS,也没见最后给自己带来不利影响。再说,真发现又不利于己的条款,难道就不注册了吗?

看似无伤大雅的霸王条款,看似至今也没引发纠纷运行十年的潜规则,其实一直是一个扼住用户脖子的利刃,只是距离喉咙一直有“零点零一公分”的距离罢了。

而且伤害早就集聚了。以博客为例,平台上为了增加眼球,随意修改原创者博文标题的现象每天都在发生,而且很多时候为了获得更大的关注,甚至成了和内文南辕北辙的“标题党”,这看似小事,但货不对板的结果是让网民对原创者产生出许多误会,这是很多作者敢怒不敢言的。

而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从博客诞生至今,轻博客、微博、分享视频兴盛以来,大量的原创已经集聚出了厚重的网络文化产品,这恰恰是一个富足的金矿,且采矿权早在十年前,就已经交给了网站,一旦出现版权纠纷,则一纸协议就能让辛苦聚集了大量文字、摄影乃至其他作品的原创者“血本无归”。

而且这种苗头已经呈现,一些网站已经在使用这些聚集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原创作品制作属于网站自己的周边,或文集、或服饰、或公仔。

如果你在微博、微信上发布自己的创意或设计,也许哪一天就可能在商店里看到贴着某互联网厂商logo的商品出售,而那时,作为原创者的你,或许将因为版权归它这条霸王条款而什么都得不到。

应还版权于作者

面对业界的责难,Facebook随即就将条款改为“用户删除账号后,即终止授权。”并强调,在Facebook发布的任何内容和信息的所有权属于用户本人。

而在国内,更有互联网厂商在没有收到任何投诉的前提下,就主动把“还版权于作者”这件傻事给办了。

去年12月5日,网易做了一件蠢事,它的LOFTER轻博客率先修改了用户协议,将用户的著作权还给创作者,一起跟风的还有网易博客和网易摄影。

据网易博客的工作人员透露,12月6日一天,网站后台显示仅由其它网站“搬家”而来的用户量就相当于平常日均注册数的一半;而网易轻博客LOFTER是以汇聚原创作品著称,12月6日,出现了大批从其他轻博客、博客和绘画类网站迁移过来的用户,当天新用户注册量较平日有40%以上的增幅。虽然LOFTER平常用户注册数量也在不断上涨,但是新版用户协议发布之后明显出现了一个高峰,并且峰线还在持续上扬。同时,网易摄影的新用户注册量同比也有明显增长。

原创者的聚集不仅仅将给网易的原创平台带来更强大的人气,同时也会带来网易更多的发展潜力。网易的深远目的就在于争夺用户么?这不过是个开端罢了。

最鲜明的就是巨大的人气带来的其他效应。早前,LOFTER曾制作了很多周边产品用于自身宣传和赠送合作伙伴,作为一种试水,当时在版权商征得了原创者的许可,而这种周边攻势未来有可能从赠品变成商品。 LOFTER吸引来大量的原创作者将产生更多作品,而海量的原创作品难免吸引出版商、电影投资方、玩具厂商、服饰制作上等,从而产生商业合作。一旦合作达成,网易这个促成合做的平台,出来担当淘金潮中的“卖水人”角色也就显得理所当然了。

这不过是笔者能想到的网易祭出“还版权于用户”蠢招获益的一个小小方面,仅这个角度,网易就不止得名,而且还会得到实惠。

但网易的先行并没有带动其他同行,各大社交媒介的运营商们依然我信我素的继续着拿走作者的版权毫不手软的运营思路,而使用者们也还没有任何行动,除非双方都因为这个微版权的困惑而真真切切感受到利益受损的切肤之痛,或许才会逐步纠正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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