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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力求治旧控新-【新闻】

发布时间:2021-05-24 09:41:37 阅读: 来源:曲奇厂家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力求治旧控新

黄献中委员说,在解决好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环境保护的关系上,我们需要动真格。这次修改《环境保护法》,在这方面要拿出切实管用的措施和办法,把这些问题管住、管好。

“我们必须制定世界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没有这样的认识,治不了本。”

—吕祖善

“不仅在民事诉讼中要有公益诉讼的概念,在行政诉讼中也要有公益诉讼的概念,就是针对环境执法机关的不作为或者滥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万鄂湘

“新的《环境保护法》如何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这一点不能保证,新法将完全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

—辜胜阻

确立政府监督和问责机制

黄献中委员说,在解决好经济发展和环境治理、环境保护的关系上,我们需要动真格。这次修改《环境保护法》,在这方面要拿出切实管用的措施和办法,把这些问题管住、管好。

要确立关于环境保护的政府监督和问责机制,这里也应包括奖励机制。尤其对有着明确的责任意识、政治意识,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做得很好的领导干部,要优先奖励,给予提拔和重用,这是树立了正确政绩观的好干部。对于失责的干部,要进一步强化对他们的责任追究,切实纳入到政绩考核体系中去。同时也要加大对企业恶意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特别是完善对企业直接责任人行政、治安乃至刑事处罚的措施。

另外,对于环境监管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也要加大惩处力度。法律就要有严肃性,在这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才能使法律的执行在实践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因此,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要真正成为管用的法律,不仅要管得住目前的各种突出问题,同时要为未来健全环境法律体系、完善环境监管机制打下良好的基础。

对政府部门追责要出台配套细则

张云川委员说,这次修改稿中有很多亮点,其中一个亮点就是第57条规定的对政府和政府部门进行追责的问题。这个我觉得是必须执行的,会产生很好效果的,但是执行起来也会是很困难的。

比如说,一个县里出现了问题,追究谁的责任?比如修改稿第57条第四款规定,“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违反本法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件、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未及时查处的”,主要负责人要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或者引咎辞职。

我在基层工作过,感觉操作起来非常难。什么叫环境事件?追究哪一级?追究什么人?必须要有好的相配套的司法解释才行。有些问题的解决要有个过程和时间。第57条如何操作,规范如何更加明了,值得探讨。

设“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专章

莫文秀委员说,建议专设一章“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近些年发生的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群众性的信访居高不下,导致群众性事件在部分省区集中爆发,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危害、影响触目惊心,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造成了恶劣影响。特别是跨区域、多流域甚至涉及境外的污染事件造成的后果极其严重。因此,对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救援以及调查处理进行明确规定,既有利于及时控制污染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减少环境以及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也有利于及时明确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更好做到以儆效尤,更好地保护和改善环境。

应适当提高排污费

谢旭人委员说,对于第33条的修改,建议适当提高排污费,增加污染排放成本,促进企业治理污染。

他认为,现在排污费偏低,控制排污作用不够。比如电厂,安装脱硫、除尘装置要增加很多投资,但如果直接排放,缴纳排污费并不多。所以,一些企业防治污染积极性不高。这种情况必须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建议增加对排污费的要求。

另外,现行《环境保护法》第33条在规定缴纳排污费外,后面还有一句话“并负责治理”,修改以后把“并负责治理”删掉了,就是缴费。谢旭人认为,这句话不宜删掉,应维持以前的表述。

构建“第三方主体”监督政府和排污企业

辜胜阻委员说,我们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新《环境保护法》?现行《环境保护法》是基于一个假设,环保是政府去管企业的排污,就是简单的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所以现行《环境保护法》偏重于对企业的管制,忽视了对政府环境行为的规范和制约。这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地方政府和污染企业“穿一条裤子”怎么办?谁来监督政府?

我们分析可以发现,大量的环境案件中政府要承担主要责任。一些地方政府已经“公司化”了,它要招商引资、要做经济规划、做产业规划、做重大的项目。实际上,地方政府一方面是“裁判”,同时它又是现在经济发展的“运动员”,因为环保实际上和经济发展紧密联系的。地方政府成为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主体,很多污染大户同时也是税收大户,为地方贡献了很多税收、创造了很多就业机会,往往地方政府对它是保护的。

如果我们不改变法律只管企业不管政府的局面,新《环境保护法》出台以后,从体制上很难避免现在出现的问题。所以,新的《环境保护法》如何规范和约束政府的环保行为,应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果这一点不能保证,新《环境保护法》出台以后将完全不能适应当前的需要。

此外,新《环境保护法》迫切需要改变两个治理主体的模式,即政府和排污企业,迫切需要构建“第三方主体”,也就是监督的主体。按照法律来讲,监督的主体首先是人大。修改稿第19条对政府内部上级怎么监督下级进行了规定,但是按照《宪法》来讲,非常重要的是人大、检察机关、法院、公众、公民团体和不被管制和约束的企业,要形成强大的第三方主体去进行监督。

环保法应使违法者敬畏

吉炳轩副委员长说,我们为什么要修订《环境保护法》,说明现在大家对环境污染的程度已经到了难以容忍的时候了。

现在修订这部法要达到什么目的?解决什么问题?不能说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使全国人民都满意,但也要能基本满意。不能说一部法律能把污染环境的问题都解决,但是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主要问题能够遏制并解决,应该让人民群众基本满意。

在这里再谈一个观点,法是干什么的?法是规矩、是处罚。法是量方圆的,是规范人的社会行为的,是让人接受、敬畏,进一步说是使人害怕的。如果制定了一部法律没人害怕,就《环境保护法》来说,你有你的法律,我有我的招数,如果法律被架空了,污染继续,处罚对污染者来说是九牛一毛,而他得到的利益比接受的处罚要大得多、多得多,那他不会害怕这个法律、执行这个法律。目前的环境污染已经到了非常严重、十分难治的程度。这次《环境保护法》的修订应该严一点,使违法者敬畏害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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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制定世界上最严格的环保法

吕祖善委员说,环境质量和环境污染问题成为人民群众意见最多、最大的问题之一,所以《环境保护法》的修改责任重大。如果这部法修改后实施效果仍不理想,我们无法向老百姓交代。很可能我们国家环境质量恶化问题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因为现在很多问题是还多年粗放发展的欠债,多年的高排放、高污染积累到一定程度都到了释放的时候,比如最近曝出镉大米的问题。

在这种背景下,我认为我们必须制定世界上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法》。没有这样的认识,治不了本。因为我们已经成为世界上环境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我们要制定这样一部法,必须反思,必须总结教训。我们现在环境保护方面不是没有法,尽管这部法要进一步完善修改,但是如果真正按照我们现行的法律实施,环境质量也不至于恶化到现在这样的地步。所以要对这个问题进行反思,究竟现在存在的问题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然后在法律制定上针对性更强、操作性更强。这两条是这次立法必须要思考的问题,我觉得现在反思得还不够。我们应该组织各方面力量搞清楚当前环境污染这么严重究竟是什么原因?主要问题是什么?这些原因在我们法律修改过程中能不能涵盖进去,能不能进一步强化,使我们这部法的针对性更强、操作性更强、更有效。

当前环境污染之所以存在这样严重的问题,是三个“不”造成的,即不严、不强、不透明。

所谓“不严”,是法不严,执法更不严。大量的环境污染问题,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发展与环境的矛盾。相当多环境污染问题,主要原因是为了保经济增长速度,盲目拉项目、搞投资,认为这些项目究竟有多大污染是次要问题,有的甚至根本不考虑项目的污染问题。GDP增速是一个政绩,再加上现在不少地方对项目增加多少、投资增加多少是有考核的,这个指挥棒非常灵。所以错误地认为项目投资效果怎么样、投入产出效果怎么样、环境污染怎么样都是次要的。当前环境污染之所以这么严重,我觉得这是最根本的原因。而且,不光是地方政府存在这样的问题,包括国家有关部门也有这个问题。在经济增长和环境问题上面,是否真正把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放在第一位,这是最关键的。正因为存在指导思想的偏差,所以连带产生了执法不严的情况,部门执法不严,地方政府执法也不严。

“不强”是我们的执法能力、执法水平不强,包括手段、措施、标准不强。比如水污染问题,在有些地方尽管企业达标排放,但水的质量仍是劣五类。长期大量劣五类水排放到河里,流域水质怎么会好呢?不是说达标就不污染。这不仅是达标排放的问题,而是整个环境容量的问题。到了环境容量不能承载时,即使达标也不能再排放了。包括空气质量,如有的化工厂周边气味很难闻,气味很重,结果环保部门说排放的气体是达标的。有些气味是没有标准的,但是老百姓一年365天在工厂旁边居住,怎么能没有意见?

第三个是“不透明”.我认为,之所以执法不严,是因为环境状况不透明。环保部门再强化,光靠他一家也不行,关键要透明,要靠全社会。我们有没有这个决心,敢不敢把环境质量和污染源企业的污染状况向社会公布?现在修改稿上已写着要把考核的状况向社会公布,但我觉得不光考核结果要透明,更重要的要把空气质量、水质量、重点污染源企业每天排放状况全都公布出来。污染排放较大的项目在建设之前要向公众公布,听取群众意见。光靠一个部门、光靠政府来把握是不够的,还得依靠人大、政协的监督力量,依靠人民群众的监督力量。我觉得把这个写上,比什么考核,比罚5万、10万不知道强多少。这个力量是最强大的。当然我们要正确引导,不能因为怕就老是不透明,所以我觉得关键是要透明。

再比如怎么严?有一句话叫“治旧控新”,对新的项目必须严格、必须透明,对旧的怎么办?我们不是产能过剩吗?这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大部分上都是产能过剩的,有没有决心停?环境、能耗是最好的压缩产能过剩的标准,要下决心把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关停一批。当然实施要稳妥,比如关系到职工的就业安置等等,但总要有这个阵痛期。“不强”既有监管不强的问题,也有我们手段、措施不强的问题。能否对环境质量和重点排放源进行在线监控、实时公布,实施这些措施在技术上都是十分成熟的。如果我们真正把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信息透明的问题在法律上明确,而且能够实施,这一条比考核不知道强多少,群众的力量是最强大的。

对真正污染的企业、项目必须叫停,对环境质量和排污状况必须透明。有这两条我看是最管用的。所以在这些问题上,我们要很好地做一些调研、反思,要有针对性地对这部法进行修改,抓住几个关键的、能对改变目前环境质量状况起决定性作用的抓手非常重要。

权责性和奖励性应该兼顾

全国人大代表梁维特说,在整个《环境保护法》里面,我看到大部分条款都是权责性的条款。其实在环保工作上,权责性和奖励性必须要同时出现,要兼顾两方面的工作。我们能不能考虑设立一些地方性的环保工作业绩表现的评价机制,像五年计划一样设立一些约束性指标、预计性指标的达标制度,来鼓励地方政府以及有关企业。《环境保护法》应不仅是考虑怎么处罚,还要有奖励制度,才能做到奖惩并举。

追究刑责有关规定落后于“两高”司法解释

万鄂湘副委员长说,第30条第2款是跟第50条处罚相连接的,但是第30条只是用了“严禁”两个字,严禁的行为就是偷排。如果违反了第30条应该受到什么处罚,第50条中规定构成犯罪才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按行政处罚。这已经落后于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污染环境行为犯的规定了。《解释》中规定,偷排行为不需要查结果,行为犯直接入罪。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只要偷排了,不管污染多少,污染一滴水都构成犯罪。所以,第30条、第50条应该按照《解释》的规定直接入罪,不要再有行政处罚的选择了。

第48条对公益诉讼的规定中还缺少一环,不仅仅在民事诉讼中要有公益诉讼的概念,在行政诉讼中也要有公益诉讼的概念,就是针对环境执法机关的不作为或者滥作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什么叫不作为?比如让你查处你不去查处,或者受制于高一级的领导机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像这种行为就是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可以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请公益诉讼。什么是滥作为?收了排污费,不用于治理污染,就是滥作为。还有一些环境信息不公开,比如空气和土壤污染的指标、水污染的指标,应该作为公开的指标没有公开,甚至公布假指标,都是滥作为的行为。如果有老百姓或者公益组织盯着这些部门和机关,将使他们不敢滥作为,有利于他们行使职权,更有利于环境保护。

这里有一个技术问题,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民事公益诉讼以后,再在《环境保护法》中加上公益诉讼是理所应当的。是否要等到《行政诉讼法》也把公益诉讼制度加进去以后,再修改《环境保护法》?我认为这样是衔接不上的,我们的特别法可以优于普通法,可以先在《环境保护法》中做出规定,再回头修改《行政诉讼法》。如果这方面已经成熟的话,可以把这个制度加进去。

经济社会活动应服从于环保优先原则

陈蔚文委员说,政府在GDP和污染矛盾中的选择是很重要的。我们是以政府为主导,如果政府选择了环保优先或者态度很端正就可以解决问题,相反,如果政府不重视就会造成严重的污染。企事业单位的污染和排放,是以经济利益为驱动,不择手段,和政府捉迷藏。但是政府在审批过程中,在利益博弈过程中,GDP和环境的矛盾中选择哪个?

修改稿里把企事业单位作为污染的主体我觉得不全面、不客观。城市居民的生活污水对城市河流的污染、垃圾的面源污染是很严重的,政府对生活污水、公共垃圾处理设施的投入有多少?收效如何?现在整个趋势还是GDP为上,急功近利。

修改稿里面加强了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督和考核,但是这基本上属于内部的制约。政府对GDP和环境污染的选择谁去监督?陈蔚文建议在总则里面明确环保至上,不单是就环保谈环保,要站在更高的高度,环保应该优于一切,所有经济社会活动应该服从于环保优先原则,否则就刹不住。目前中国这方面已经没有退路了。关于监督问题,靠政府自己监督自己,规章制度有很多了,中央出了很多文件,但是效果不明显,建议在法律中加强公众监督的机制。因为不少污染项目是群众强烈反映后政府采纳群众意见合理解决的。建议建立公众依法监督环境污染、对当地环境状况表达意见的机制,要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建立各级人大对环保的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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