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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动迁财产分配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1-01-07 19:57:45 阅读: 来源:曲奇厂家

2003年李某、赵某从父母李氏夫妇处受赠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一套,约40平方米,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其时李某、赵某均为城镇户籍。2007年该处房屋动迁,李某、赵某以前述5人名义分配或购置房屋2套,并领取房屋动迁补偿款若干,动迁时李氏夫妇仍为农村户籍。

李某、赵某以其为被动迁房屋产权人为由,拒绝将安置房屋与补偿款的相应份额分配与李氏夫妇。于是,李氏夫妇以动迁规定中的具有住房解困性质的"阳光分配政策"、其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事由提起诉讼,要求分配动迁财产。

后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判决李氏夫妇取得安置房屋的部分份额、动迁补偿款若干。李某、赵某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申请人李某赵某认为:被动迁房屋的权利人为申请人,因此被动迁房屋而取得的所有财产权益均应由其享有。

被申请人李氏夫妇认为:被动迁房屋虽然已经赠与申请人,但在动迁政策规定中有按安置人口分配的规定,李氏夫妇列入安置人口后增加了相当数量的动迁权益。在动迁财产中,有住房解困的阳光分配政策而取得人均30平方米的权益,有过渡期内租房的货币补偿、以及老弱病残人员的补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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